這些情況都不能在國內離婚
相愛容易相守難,結婚容易離婚難,當夫妻雙方確實無法共同生活,不得不分開時,離婚到底誰說了算呢?
這就得先說說我國現有的離婚制度了。首先,我國法律是尊重婚姻自由的,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定離婚的管道,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結束婚姻關係。那要是協定不成,一方不離又該怎麼辦呢?此時,想要離婚的一方就需要採取訴訟的管道離婚了。當然,起訴離婚也有一定的條件限制,不是任何時候起訴法院都會受理的。我國《婚姻法》對特殊時期及弱勢人群的婚姻是有一定保護的。
那麼,法律中規定什麼時候夫妻不能離婚呢?下麵就讓小編來告訴大家答案吧。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女方提出離婚;
(2)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例如,衝突尖銳到會危及一方或孩子人身安全的地步;再例如,女方懷孕、分娩、流產的孩子系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軍人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起訴離婚。但是,軍人一方具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軍人的重大過錯主要包括:
(1)與他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三、判决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在此限。
四、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個月之內是不能再提起離婚訴訟的,但此期間雙方可通過協定的管道到民政局辦理離婚。
總而言之,《婚姻法》中規定夫妻不能離婚的情形,主要是為了保護婚姻家庭中比較弱勢的一方,規定不能離婚的情形也不是完全絕對的,還存在例外的情形。只要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一方堅持想要離婚,法院最終都會判决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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