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法院接受請求增加撫養費的情況

2019-04-03


國內法院接受請求增加撫養費的情況


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進行判决、調解時,撫養費標準一般是依據當時當地的社會平均生活水準而確定。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準的提高及物價上漲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調解的撫養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或發生很大改變,再依據當時的條件和標準支付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囙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未成年子女有權基於法定情形,向撫養義務人要求新增撫養費。

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决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够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新增撫養費。為此,《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定或判决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新增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兩種:

(1)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準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準;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新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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