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合適作為監護人,內地法院是怎樣處理的?

2019-04-03


父母不合適作為監護人,內地法院是怎樣處理的?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在絕大部分情况下,孩子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但是還有極少數的情况,父母出現特殊情形,孩子的監護人為父母之外的人。

案例:

2008年7月出生的豆豆,父親雙目失明且身患多種疾病,母親無業,需長年照顧丈夫,無能力照看豆豆。2016年8月20日,其所在的社區居委會指定豆豆的舅舅李某為其監護人,但李某不同意。法院經審查發現豆豆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均不具備監護條件,豆豆叔叔周某月收入約6萬元,便在徵求豆豆及周某同意的基礎上,依法判决撤銷居委會的指定監護,並指定周某為豆豆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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